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台媒:台海巡部门首艘最大吨位嘉义舰进港失控,疑风浪大撞码头受损******
【环球网报道】据台湾中时新闻网30日报道,台“海巡署”舰队分署中部机动海巡队4000吨级嘉义舰,大年初三(24日)进入台中港时,疑因风浪太大失控撞上码头,嘉义舰右侧舷边外板有擦痕,码头轮档也被撞损坏,无人伤亡。报道称,台中港务分公司30日接获专用码头承租业者台电公司通报,将向“海巡署”索赔,并要求修复被撞坏的码头,至于肇事原因,正由航港局中部航务中心海事调查。
据报道,航港局中部航务中心表示,这起意外发生在24日上午8时许,4000吨级嘉义舰进入台中港准备靠泊海巡专用码头时,突然疑因东北季风强劲造成失控,右侧船舷擦撞5B码头,码头轮档边缘被撞损坏,嘉义舰右侧舷边外板也有擦痕。
台中港务分公司30日下午联系专用码头承租业者台电公司称,经检视码头设施后,发现码头岸肩水泥破损,无漏油污染的情况。港务公司港务处将于31日下午14时邀肇事的“海巡署”中部机动海巡队、台电公司、中部航务中心、港务公司维管处及业务处共同派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设施损失及后续修护事宜。
据中时新闻网报道,“海巡署”首艘最大吨位4000吨级嘉义舰于2021年7月进驻台中港,舰长125米、宽16.5米、最大吃水4.7米,舰上还配备2.75吋火箭炮1门、20机炮等武器系统,舰艉有29米的直升机甲板,可供台海军S170C直升机或空勤总队黑鹰直升机“驻舰”执勤,主要负责台湾海峡侦巡任务。(环球网)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