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驿站财政机制的形成与演变******
作者:刘文鹏(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
驿站是中国历代王朝传递信息、递运物资的主要渠道,在维系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驿站的正常运转全赖驿站经费之保证,所谓“国脉疏通原借驿递,而驿递急需端赖钱粮”。一般认为,清朝入关后一扫旧弊,摊派、加征得到有效抑制。这一观点突出了明清之际驿站财政的差异。但实际上,明末加派之征也通过各种隐性方式在清代得以延续。在清初裁驿费充军饷的财政政策影响下,清代驿站财政走向了既病民又病官的摊派旧途。
明代驿站财政与驿役官当改革
明初驿站财政建立在实物财政基础之上,有赖于田赋征收和劳役佥派。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明太祖诏令天下广置各驿,其驿站差役佥派民户出办。具体方法是,“马有上中下三等,验民田粮出备”(《明太祖实录》卷29,洪武元年正月庚子)。即民户依照粮赋多寡对等充任驿传马夫,其不足数者可以数户共充一夫。本县人户不足,则“以相邻州县点差”,谓之“协济”。甚至令东南富户、市民前往北方诸省协济应役。官方除提供驿舍、备办廪粮及派遣官吏外,驿站其余所有开支均由驿传役夫亲身应役承担。此外,尚有里甲和均徭内编派驿站差役,以满足其财政开支需要。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将永充改为“依次轮充”(万历《惠州府志》卷10,《赋役志下》,明万历四十五年刻本)。其佥编时间有三年、五年和十年之别。但地方政府在实际佥派中并不遵守定制,以至于有役三五十年者。此外在没有预算与额设经费的体制下,驿站马夫等便成为驿丞等官吏盘剥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导致嘉靖以前的马户不堪重扰,驿站运行困难。
成化、弘治年间白银货币化地位得到官方承认,一系列以财税定额为目的、减轻地方差役负担的差役纳银改革随之展开,驿站的日常运转也由力役亲当改为征银雇募,至嘉万时期,因推行一条鞭法改革,得以最终确立。具体做法是根据过往支销数目,预估一年驿站夫马工料银额数,将其摊入全县粮赋或额田中征收。对于他县协济马匹,则按每马所需折银,分派各协济州县“照亩均征”(申佳胤:《临洺驿马政记》,载崇祯《永年县志》卷7)。征收的站银,以府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征收,然后由府转发各驿,招募人员当差。
官征官募确实起到了均平差役、减轻百姓负担的作用,“计地征粮,可以免马头独累之苦;募人当应,可以绝官吏求索之私”(刘麟:《清惠集》卷3,《均驿传安人心扶公论杜私情以免偏苦疏》,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48页)。但新政实施不过十余年,即弊端百生。一方面,官府“给驿渐广”,导致地方驿站开支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过往官员多索马匹差夫,马户“卖产鬻儿,倾家丧命”。更甚者,明季“国用不足,将原额驿站夫马工食草料银两半裁以充练饷”(《宣大山西总督李鉴启本》,顺治二年五月八日),地方驿站财政更加吃紧。本县“马户逃窜,扳累难支”,他县协济亦托故不前,地方不得不再度佥派里民应当,复“蹈万历以前之夙弊”。而“驿卒糊口无资,群起为盗”(《顺天巡按柳寅东揭报驿递疾苦》,顺治元年七月,载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册,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
清初中央对明代驿站财政体制的调整
清朝入关之初,平定全国的战争仍在持续,大量地方财政经费被裁撤充饷,驿站钱粮也不例外。在财政紧缺的情况下,既要全力保障军费,又要维持驿站正常运转,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维护各自利益走上不同道路。
于中央而言,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清朝废止一切明末加派,废除明末里甲佥派,将全国驿站由民当改为官当,所有经费均于正项地丁内动支,“不复累及百姓”。与此同时,令各省站银“以万历初年会计录为准”,“照旧征收,加增者不准”(《户部尚书英峩岱题本》,顺治二年六月六日)。
然而,明末清初接连不断的灾荒、战争导致地方田赋收入急剧下降,部分省份站银除荒后实征不及原额半数,巨大的经费缺口令驿站运转维艰。更重要的是,清初持续的军事行动导致国家财政经费捉襟见肘。权衡之下,清朝不得不裁减包括驿站经费在内的地方财政以充实军饷。驿站经费的大幅压缩主要集中于顺治九年(1652年)至十四年(1657年)和康熙平定三藩之乱期间,此后雍乾各朝均陆续裁减。全国站银“通计裁扣之数,自顺治九年以迄乾隆,竟居原额三分之二”(民国《盐山新志》卷8,《赋役篇上》,民国五年刊本)。
在额征驿站银剧减,加之禁止摊派、裁驿充饷的境况下,清廷只能尽可能地集中有限驿站财政资源,使其利用最优化。方法主要有三:一是裁僻济冲,将驿站经费集中于主干驿道。二是调整驿道走向、开辟新驿道。顺治年间,为减轻河南、山东驿站负担,清朝开通经山西前往川陕甘等地区的驿道,河南驿站负担有所减轻;山东则开通了经德州、泰安、蒙阴、郯城前往江苏的“山东东道”,使原有山东中路的驿站压力有所缓解。驿道重新规划后要求行差人员循规定驿道行进,并在勘合火牌内明白填注,严禁随意改变路途。三是严格掌握地方驿站财政奏销。顺治八年(1651年),清朝确立各省财政奏销制度后,规定驿站的各项开支需岁终汇造清册,由户部核实奏销。自顺治三年(1646年)至十四年修撰完成的各省赋役全书,更是将各省起运存留、驿站额支数目固定下来。通过赋役全书和奏销制度,各省驿站每年的财政收支也尽在中央的掌握之中。这既有助于中央了解地方驿站财政之盈绌,及时作出调整;也将府州县驿站财政纳入藩司和中央管控之下,方便了驿站财政资源的宏观调拨。
上述改革确实值得称许,在财政极度紧张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禁令确保地方不得派累里甲,展现了新朝气象。但奈何由于清初战争开支甚巨,很多本应裁僻济冲的夫马钱粮亦经常被中央挪作军饷。地方政府为保障驿站的正常运转疲于应对,不得不百般腾挪,甚至延续明季摊派旧弊。
清前期各省对驿站财政体制调整的因应
整体而言,各省解决地方驿站财政问题的举措主要集中在复原额、顾驿递,严考成、革协济等方面,而在州县层面更为通行的做法则是直接佥派里甲。
所谓复原额,即各省督抚在除荒实征站银过少的情况下,奏请恢复该省旧设站银数额。部分省份在朝廷下令裁去明季摊派并统计旧额银时,往往在万历初年额设站银基础上将里甲夫马工料银和摊派银两一并作为本省额设驿站银统计、报呈,实际上是将“旧额”提高,把明代站银、里甲夫马银和摊派银以隐蔽的方式承续下来。而裁撤地方经费过程中,驿站经费可能虽亦被裁撤,但因为需要维持驿站的正常运转,驿站经费的裁撤力度不及其他经费,所以在顺治初期裁节地方经费的过程中,面对经费紧缺的情况“先尽驿站支用”的“顾驿递”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得以贯彻落实。
明清之际的驿站协济制度是保障冲途大驿有效运转的良制。但协济的正常运行需建立在驿站财政充足的基础上,一旦经费被挪用或裁减,各地往往托故不前,导致受协驿站运转失灵。为解决该问题,清朝将协济站银完纳与否、完纳分数均纳入官员考成。但协济站银毕竟还需多一道解送程序,此间辗转费时、各级侵扣,其弊多端。于是,各省纷纷奏请将“本州县之正项用补本驿之急需,而以外州县之协济,汇解藩司抵补正项”(《河南巡抚吴景道题本》,顺治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南省协济北方站银也照此方法办理。此项调整至康熙七年(1668年)最终成为定制,并施行于全国,起自明代的驿站协济制度被废止。此种方法减少了站银支用的程序,提高了驿站运转效率。
中央和各省为筹措驿站经费,经过多重努力,确实起到一定作用,似乎驿站也得以正常运转;但如果我们将视野转移至州县,则会发现驿站财政状况呈现的是另外一幅景象。
清人薛所蕴《驿卒词》云:“闾阎困敝乏帮贴,差烦马瘦刍茭绝。……县官逮治驿卒死。五更三点不交睫,头枕驿门候消息。”(张应昌编:《清诗铎》卷9,中华书局2022年版,第262页)这并非夸张和想象之词。顺治年间曾任新乐县知县、专管冲途大驿西乐驿的林华皖对当时的驿站困境有过总结:一则差务繁忙,“每日数起”;二则夫役“额设者有数”,每遇大差势必另外雇觅;三则马骡羸瘦,“陆续行差,倒毙不一,月而殆尽”;四则行差人员百般苛索,夫役折干、背负过重(林华皖:《治鲜集》卷2,《驿邮略》,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0~431页)。康熙《丰润县志》更直白指出:“输蹄往来,络绎不绝,粮糗刍薪,存留不能及半,协济未必以时,县令之拮据,殆所不免。”(康熙《丰润县志》卷4,《赋役志·驿传》,清康熙三十一年刻本)绝大多数州县官员不堪重负,自杀者亦不在少数。其最终结果,“存留各项节次裁减,州县之事束手无策,势不得不私派之民,民既出雇役之钱,仍不免于役又不知凡几矣”(康熙《灵寿县志》卷4,《田赋上》,清康熙二十五年刻本)。摊派里甲成为州县官自然而然的选择。
然而,直接摊派里甲显然与清朝不加赋的政策相冲突。天津巡抚张忻、保定巡抚郝晋及经手知县都曾因触犯此律最后交刑部议处。故很多地方州县只能想方设法将摊派合法化:一是延续明季之“强制性雇募”手段,名为发银雇募、听民应召,实则是强制性“照里派轮”,官方挟公权权威进行变相摊派,并非纯粹的自由雇募应召之制。另一种是额外摊派,倒逼国家财政政策作出调整,将摊派合法化。部分州县驿站确实差务繁忙,必须额外派征。但为避免胥吏、马头毫无限制多征,引致民怨沸腾,清廷将额外摊征编入赋役全书,承认各种加派的合理性并使之合法化。
清前期驿站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及其余绪
清人曾对本朝的废力役亲当为官当官募之制大为赞赏,称“清兴,扫除旧政,与民更始。而钱粮则例一以万历初年为定,且赋皆改折而无本色之征,差皆雇役而无佥点之害……民无一事之扰,薄赋轻徭,培植邦本,万世无疆之休基此矣”(康熙《吴桥县志》卷3,《食货志》,清康熙十九年刻本)。
但清初军兴旁午,裁驿充饷时常有之。实际上“额设工料已减十分之三,差务更增十分之四”的情况下,地方财政仍然左支右绌。驿站之弊不仅官累难除,民累亦未减轻。一方面,清初裁节驿费并非为了减轻百姓负担,而是裁驿充饷,百姓压力并未减轻。另一方面,在“额设有数”的驿站财政体制下,州县为保证驿站运转,又不得不走上加派里民的老路。这一回头路不仅额外增加了百姓负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中央将部分摊派合法化。清廷减轻里甲摊派负担的宣言也就此告以破产。官员既存在加赋的罪名,百姓亦承受摊派的压力,实在是病民病官。
以上种种弊病的存在,究其原因,即在于中央财政集权下,地方额设驿站经费过少且并不稳定。随着明代白银的货币化,国家财政也出现“统计银两化”的趋势。这一变革使得国家财税可预算、可统计,方便了国家对各省州县财政的掌控;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则是更加不利。在“统计银两化”之前,所有驿传夫役均需亲当,财政开支由地方政府自行编制,不受中央管控;但在此之后,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方面,全国赋役逐渐定额化,中央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摊派的“非法性”;与此同时,明清财政也因此走上“原额主义”道路,财政体制出现僵化。另一方面,借助白银的便利,中央对于州县财政的掌控越发集中,且能随时裁扣、调拨,导致州县财政难以稳定。清人曾谓“国家之所赖者,惟财赋;地方之所重者,惟差徭;下民之所望者,惟恩恤”(乾隆《三河县志》卷5,《赋役志·驿站》,清乾隆二十五年刻本),生动反映了当时中央、地方和百姓三者在国家财赋分配中的地位和处境。从国家立场出发,中央主要集中于对全国财赋的高度集权与掌控。尤其是战争期间,国家的着眼点完全在于尽快汇集财政资源用于军事,以期稳定统治。裁撤地方存留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而这势必导致地方州县存留经费过少。州县为维持地方行政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额外摊派,而所有的压力最终只能转嫁给百姓。在上述财政结构体制下,百姓能否得到“恩恤”显然要打上问号。刘志伟教授认为,清初通过编撰赋役全书和确立奏销制度,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它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地方赋税征收的失控(刘志伟:《略论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载《贡赋体制与市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90页)。可以说,正是中央财政的“集权”导致了州县政府在财税征收中的“分权”和“失控”。因此,随着清中后期各类大差、常差的源源不断,以及驿务弛弊、苛索繁多等问题的抬头,“原额主义”财政下的清朝驿站运转再度回到明末境况,各类差派更加层出不穷。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驿站史研究”〔19ZDA207〕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6日 14版)
小区业委会“灵魂砍价”:物业费降了并“退还”360万元差额******
小区业委会“灵魂砍价” 物业费降了 并“退还”360万元差额
将原来3.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降至2.81元/平方米 此前多交的约360万元物业费差额将以免除物业费的形式返还
■ 新年前夕,由小区物业发出的一份《住宅物业费价格处理方案》,让成都绿地锦都小区业主兴奋不已。
■ 《方案》中提到,自去年4月小区首届业委会成立后,基于“质价相符”原则,将原来3.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调整为2.81元/平方米,并对此前总计360万元的物业费差额以免除物业费的形式予以冲销,“一户至少可以7个月不交物业费”。
■ 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成都绿地锦都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年龄基本在30至40岁之间,本科以上学历占一半,涵盖教师、律师、财务、建筑等职业。在这样一群年轻且专业的业委会成员带领下,取得了符合住户利益的成果。在全国范围内,不少居住小区成立业委会频频遭遇困难,甚至“流产”,该小区的做法或许能提供一些新想法、新思路。
第一步 群众基础
车位费维权成功
让大家有了信任
2022年4月23日,在成都绿地锦都小区首届业委会成立当天,小区公众号发出一封鸣谢信:“今天是小区筹建业委会的第146天,投票户数完成1231份,投票比高达76.46%,这些成绩离不开为小区辛苦付出的13名筹备组成员,离不开小区71位幕后志愿者的辛勤努力……每一票都凝聚台前幕后众多业主邻居的心血!”
如今,业委会成立不到一年时间,不仅拿回了属于业主的67万元公区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带来的利润收益,如电梯广告费、停车费收益等),还将原来3.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降至2.81元/平方米,此前多交的约360万元差额也将以免除物业费的形式返还,“算下来,一户至少可以7个月不交物业费。”业委会委员修孝春说。
他们是如何做到的?1月29日,在该小区业委会办公室,记者见到几位业委会及筹备组成员,听他们讲述这其中的过程。
作为律师,也是小区首届业委会委员之一的刘海光认为,成立业委会是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因为早在2017年交房后不久,物业就在车位不具备使用条件以及逾期交付的情况下进行收费,当时几位业主便带头成立“维权小组”,委托他和物业、开发商进行谈判。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每个车位业主获赔5000元。“这件事情增加了业主间的了解与凝聚力。这之后,小区内就涌现出一批年轻、积极的志愿者,大家越来越团结。”
第二步 成立业委会
筹备过程困难重重
大家一起“闯关”
感受到对小区的治理“仅依靠个人力量是不行的”,2021年底,小区开始谋划成立业委会。
成立业委会并不轻松。这其中最为艰难的,是涉及业主个人信息的收集问题。据筹备组成员刘女士介绍,根据规定,在递交联名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等多个事项时,均需提交业主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并亲自签字。而小区内的业主来自四面八方,如何让对方把自己的信息交给你,刘女士说,“那时简直是苦口婆心,啥子方法都用尽了。”
据了解,递交联名申请阶段需要提供170余名业主的个人资料,靠着此前车位“维权小组”的几十名志愿者多方奔走,在三天内就“超额”完成了任务。
而在筹备阶段,根据规定,成立业委会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面积和人数都应当达到小区的“双三分之二”(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绿地锦都小区有1776户,那么,至少需要近1200户的表决,“比联名申请时多了近7倍。”且根据当时规定,在递交联名申请后,小区要在9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否则解散”,重头再来。
这90天内,需要确定筹备组成员,对小区的“三个文本”进行修改、公示。时间紧,任务重。除了此前积攒的“群众基础”外,志愿者们和筹备组成员挨个打电话、发微信,并在各单元、各电梯粘贴文本、安装投票箱,挨家挨户上门做工作。为了提高效率,他们在一栋楼选了一个“总管理”,每四层楼选一个“小管理”,层层推进。
不愿参与的,他们就耐心动员数小时;无法到现场的,他们就通过线上投票以及授权等形式投票;甚至还通过业主孩子去说服,“去跟你奶奶说一下,把票投了”。后来他们专门申请了小区的工作微信号进行沟通、传递资料,“公对公”以后,进度提升不少。
最终,结果是满意的,业主大会成立当天不仅超额完成“双三分之二”的任务,还高票通过了表决的三个议题。
第三步 专业且有策略
业委会成员“搭配合理”
不与物业“对立”
曾经有业主反映“直到前物业经理走了,都还一个(问题)没解决”,业委会上岗后火速“开工”,学习法律、物业知识。在监督、协助物业过程中,他们发现“漏洞”,便去多个政府部门咨询,最终成功地将物业费从3.2元/平方米降至2.81元/平方米,还将之前多缴纳的约360万元差额补了回来,成功维护了业主的利益。
筹备组成员刘女士说,此消息一出,小区内沸腾了。相比其他小区成立业委会频频“流产”,他们为什么会一次成功?
业委会委员吴继华认为,11名业委会成员年龄基本在30至40岁之间,本科以上学历占一半,职业有教师、律师、心理咨询师、财务、建筑专业人员等,“专业搭配合理,年轻、有朝气。”在成立过程中,需要涉及的专业问题,他们各自负责一块,为业委会在90天(最新规定为六个月)内成立节省了时间。此外,刘海光认为,街道、社区的支持指导也离不开,“如果没有这些的支持,很难开展工作。”
与一些小区业委会与物业站在对立面不同,刘海光说,他们从成立之初,就是柔中带刚,有策略地和物业坐下来谈。物业也相对配合,没有想方设法地进行阻止。“最后许多问题完全都是通过谈判方式达成了友好协商。”
他们认为,在小区管理中,业委会其实就是一条纽带,虽然业主可以行使权利,但由于不懂法或是个体维权成本较高,业主一般会选择隐忍。若没有业委会去平衡关系,业主的权利有时会得不到保障。
在成都,乃至全国,不少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常常因各种原因半路“退堂”,或者达不到预期。而绿地锦都小区业主希望更多的小区能够看到他们的做法,作为借鉴。
在绿地锦都小区,如今有不少业主都称自己有了“当家作主”的感觉。而在即将到来的3月,小区还将召开业主大会,决定67万元公区收益的使用问题。
小区物业:
本来就是希望把小区建设得更好
2日,绿地锦都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来物业和业主就是朝着把小区建设得越来越好的目标而共同努力。从物业服务来讲,业主就是物业的“衣食父母”,物业尊重、重视业主,处理业主诉求也是应该做的。她在该小区工作四年,对整个小区的业主素质,对业主对物业的包容与理解都给予很高评价。物业也支持小区成立业委会,因此他们都是开诚布公地同业主进行沟通。
而据成都某小区物业负责人胡先生介绍,其实,大多物业公司是希望小区成立业委会的,除了可以分担责任外,也可以成为同业主沟通的桥梁,“避免中间产生误会”,便于小区管理。但也有物业不希望成立业委会,是因为担心业委会成立后,物业服务跟不上而被“炒鱿鱼”,担心利益分配不均,从而产生矛盾。
胡先生认为,在成立业委会时,应注意公平、公正,选择业委会成员也要选择真心实意为小区服务的业主,随时进行监督,公示,因为业委会掌管了小区的各项收益,“难免会有人在利益面前站不稳脚。”
律师说法:
成立业委会应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律师唐震东接手了许多有关物业方面的案件。他认为,部分小区难以成立业委会的原因主要有:业主不熟悉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条件和法律流程,缺乏必要数量的(5-11人以上)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又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备必要工作时间、符合条件的、有公信力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他建议,大家应学习相关法律流程或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并取得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的支持,再由20%(各地标准不一)以上业主联名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同时,在选举过程中,业主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尤其要确认参与表决票数及其同意票数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要求。”唐震东还表示,业委会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大于当选人人数,候选人应当具备业主身份并符合当选条件。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